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今后將不能有這些行為……
近日,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、福建省生態環境廳、福建省自然資源廳、福建省林業局、福建省交通運輸廳、福建省水利廳、福建省鐵路建設發展中心、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聯合發布《關于建立建設工程項目生態保護修復負面清單(試行)制度的通知》閩建建〔2021〕7號。
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,解決建設工程項目施工、肆意毀山毀林、隨意堆土棄土等損害生態環境的突出問題,遏制野蠻施工作業等違法違規行為,提出以下要求:
一、全面落實責任
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、勘察設計單位、造價咨詢單位、施工單位、監理單位等均應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修復主體責任。
建設單位要落實首要責任,組織和督促其他參建單位實施具體工作,負責籌措和管理用于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的建設資金。
對歷史遺留、責任人滅失的已破壞的生態環境,由屬地政府負責治理與修復。
二、嚴格落實項目前期工作
建設單位要依法依規落實項目前期環境影響評價、水土保持、林地使用等論證工作,辦理相關審批手續。
審批部門要嚴格審批,項目未按規定取得環境影響評價、水土保持、使用林地等前期審批手續,不得開工。
三、強化項目實施過程管理
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,將生態保護修復納入日常監督檢查執法內容,會同生態環境、自然資源、林業、水利等部門,督促項目嚴格落實生態保護修復工作。
項目建設過程要采取生態保護修復永久性措施和臨時性措施相結合,確保施工階段生態保護修復同步跟進。
建設單位要將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工作納入合同履約管理,并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完成項目生態環境保護修復評估,未通過評估的,應組織相關單位整改,直至合格。
四、發動群眾參與
各地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,要持續暢通投訴舉報渠道,對核實的舉報線索堅決予以查處。
要堅持正反兩方面典型示范,利用新聞媒體,正面宣傳、推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有力的項目,反面曝光、查處生態保護修復不到位的項目,營造良好輿論氛圍,讓群眾感受到建設工程項目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成效。
來源:福建住建
所屬類別: 行業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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